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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型案例:医疗损害赔偿鉴定

2012年8月26日受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委托受理,被鉴定人孟营营在宿州市立医院的诊疗过程中,该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。本所受理后,指派司法鉴定人丁泗洲、杨正启、马贤永立即进入鉴定程序并组织讨论

一、简要案情:

被鉴定人孟营营,女,身份证号码:342201199106145629,住址: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孟圩村孟圩组39号。于2012年5月8日2时许因“孕足月浮肿一月下腹痛1小时余”入住宿州市立医院,诊断为“临产、重度子痫前期、胎儿宫内窘迫”,该院拟剖腹产,胎儿彩色多普勒超声显像报告单提示:1、晚孕单活儿 LOD 胎心率减慢。2、胎盘成熟2级。3、羊水指数98。于3时进入手术室,后通知胎儿死亡,而放弃手术,于4点20分出手术室待产,于9点25分行会阴切开+胎吸分娩一死婴,产后胎盘14早剥、宫缩乏力、出血而于10时25分行“次全子宫切除+会阴裂伤缝合术。

二、讨论意见:

鉴定小组首先组织召开听证会,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,同时对委托方提供的完整病案进行全面梳理审查,讨论意见如下:

1、被鉴定人孟营营于2012年5月8日2时许因“孕足月浮肿一月下腹痛1小时余”入住宿州市立医院,该院诊断为“临产、重度子痫前期、胎儿宫内窘迫”。认为诊断明确。

2、该院在明确诊断后拟行剖腹产手术,且该产妇已进入手术室,后因未及胎音而放弃手术,行会阴切开+胎吸分娩一死婴,产后胎盘14早剥、宫缩乏力、出血不止行“次全子宫切除+会阴裂伤缝合术。院方放弃手术,没有征求被鉴定人及其近亲属同意,以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。

3、该产妇为“重度子痫前期、胎儿宫内窘迫”,医疗机构应按照常规采取急诊剖腹产手术,可避免延长产程、宫缩乏力、出血,及子宫次全切除。

4、被鉴定人入院后诊断为胎儿宫内窘迫症,胎心监测70次/分,完善相关检查后再次检测胎心率为54次/分(濒临死亡)即使当即行剖宫产手术婴儿生命不可逆转。

三、鉴定意见:

1.被鉴定人孟营营在宿州市立医院的诊疗过程中,该院存在医疗过错,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,过错参与度为70﹪。

2. 被鉴定人孟营营“胎儿宫内窘迫”分娩一死婴,胎儿死亡与医疗过错行为无因果关系。

鉴定结论送达后,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,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,并且接受院方临床专家的质询,最终埇桥区人民法院依据鉴定意见进行依法裁判,判决宿州市立医院承担被鉴定人孟营营经济补偿82737.2元。判决生效后,双方均未上诉。